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八、
相關法律常識
  簽協議書沒登記 離婚沒法律效力
更新日期:2008/03/10 04:09
本報讀者來信問:

請問夫妻雙方同意協議離婚並已簽字,其中一方依協議付出一筆相當金額後,對方收到錢卻拒絕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,請問該如何處理?協議書簽完後法律上是否有明定多久必須登記完成?是否可依當初協議內容及付款證據請求法院判離?

胡峰賓律師答:
依照民法第1050條規定,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,且要有兩人以上證人之簽名,及向戶政機關為離婚登記,方發生離婚效力。因此,如雙方雖然簽有書面協議,但是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時,並不發生離婚效力。且另一方也不能以訴訟方式要求對方強制辦理離婚登記,只能依照民法第1052條之規定,審酌夫妻間是否有裁判離婚的事由,請求法院裁判離婚,不過,之前雙方所簽的離婚協議書,可以提供給法院參酌,主張雙方已經無維持婚姻的意願,婚姻存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,請求准予判決離婚。

至於簽協議書時所交付的金錢,由於贍養費依照民法第1057條,係指夫妻無過失之一方,因判決離婚,對陷於生活困難者所為之給付,讀者來信所說是簽協議書時所給付,所以並非民法上之贍養費。因此須審究該筆金錢給付的原因,如係給予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,因其目的在於維持子女生活並非係給予對方,因此可以請求返還,另如係基於雙方離婚夫妻財產制消滅,依照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規定所給付時,因雙方尚未發生離婚效力,夫妻財產制並未消滅,所以對方也不能取得該筆金額,亦可請求返還。
(胡峰賓律師回答,記者林俊宏整理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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